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市区一次性筹资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23154元/人,其中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97828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25326元/人。今后一次性筹资总额、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标准,将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同比例调整。各县级统筹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7800元/年,今后将根据我市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与一次性筹资同步调整。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5%,70周岁后不再降低。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当年缴费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当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缴费补助最高享受金额与参加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结余部分不支付个人。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其中市区各年龄段的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不变。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余额(以下简称“被征地权益”)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被征地权益尚未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被征地权益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的费用。抵扣后结余的被征地权益,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待遇,也可以选择作为到龄前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予以一次性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