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卫〔2020〕82号
各直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2020年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2020年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温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20〕109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温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20〕13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0年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可能来源,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二)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根据市级监测方案要求,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为506份。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风险监测,包括省级监测和市级自主监测,如有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省级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并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区卫生健康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区疾疾控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及时告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三)区卫生健康局应在2021年1月5日前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四)区疾控中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1.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区第一人民医院作为龙湾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辖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温州曙光医院和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和6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暴发监测、专项监测哨点医院。
2.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区疾控中心作为辖区监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样及检测任务,监测样本采集覆盖所有街道。
(二)具体工作要求
1.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①辖区哨点医院每日对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和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工地的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医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病例应报尽报。
同时,每月统计汇总本院(肠道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该月份就诊腹泻病例总数量信息(要求至少包括三方面信息:就诊腹泻病例总数、就诊腹泻病例中住院数、就诊腹泻病例中死亡数)。每月5日前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经区疾控中心审核后上报。
②医疗机构若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2例及以上的),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做好记录。
③医疗机构应在病例就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区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病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每级审核并向市疾控中心上报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④区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报告。每月5日前向市疾控中心报送上个月本辖区聚集性病例识别(发现)与初步核实汇总表。区疾控中心应主动通过使用“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的有关预警分析功能,力求早期监测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信息。
(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①哨点医院每月至少随机采集10份(非5-10月)或20份(5-10月)符合监测病例定义(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实验室检验,全年合计不少于180份,开展病例样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氏菌的检验。报告和审核时限同病例监测。
②区疾控中心负责对以下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调查核实。
A.疑似聚集性病例。
B.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实验室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3)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区疾控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网络报告。同时,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并适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4)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对毒蘑菇中毒病例、事件开展专项监测。
2.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撰写完成上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如发现重要隐患,应在核实后立即告知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局。
六、质量管理
(一)区疾控中心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在采样和检测工作前,仔细研读《2020年国家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把握好各类食品的采样和检测要求。积极参加省、市各类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及考核。
(三)各哨点医院要严格按照《2020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和市、区级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病例及样本信息。
七、联系方式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信息上报
区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科 周启珍/陈凤儿 联系电话:0577-56581185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检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 姜娴 联系电话:0577-56581182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 周珊慧 联系电话:0577-56581181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区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科 周启珍 联系电话:0577-56581185
附件: 2020年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排表
附件
2020年龙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排表
合计:506份
序号 | 监测类别 | 食品类别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1]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采样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截止上报时间) | |||||||
1 | 省级理化 | 肉及肉制品 | 新鲜畜禽肉、腊肉、香肠、火腿肠 | 铅、镉、总汞、总砷、镍、铬、铜 | √ | √ | √ | 6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3月31日 | |||
2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蚶类 | 贝类毒素 [6] | √ | √ | 4 | 采集监测地区市售商品。 | 4月21日 | |||||
3 | 烘烤、腌、腊制食品 | 烤肉、腊肉、腌菜、香肠、熟肉制品等 | 亚硝酸盐 | √ | √ | 3 | 采集本地市售商品。 | 4月21日 | |||||
4 | 儿童食品 | 饼干(含蛋卷)、面包、雪饼、派类、米花糖、辣条 | 铅、镉、总汞、总砷、铬、铜 | √ | √ | 6 | 采集监测点市售的儿童常食用的商品。每种食品均需覆盖。 | 4月21日 | |||||
5 | 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 | √ | √ | 6 | 采集监测点市售的儿童常食用的商品。每种食品均需覆盖。 | 4月21日 | |||||||
6 | 坚果及其制品 | 杏仁 | 生氰糖苷(以氰化物计) | √ | √ | 4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商店、农贸市场采样比例为1:1。 | 5月19日 | |||||
7 | 食品相关产品 | 竹木砧板 | 五氯酚钠 | √ | √ | √ | 4 | 采集市售产品。网店应为浙江的产品,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 | 5月19日 | ||||
8 | 竹木筷子 | 五氯酚钠 | √ | √ | √ | 4 | 采集市售产品。网店应为浙江的产品,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 | 5月19日 | |||||
9 | 奶茶、果蔬汁饮料 | 甜蜜素 | √ | √ | √ | 5 | 按实际市售情况进行采样。 | 5月19日 | |||||
10 | 蔬菜及其制品 | 韭菜、青菜、芹菜 | 农药多残留[8] | √ | √ | 5 | 5-6月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6月2日 | |||||
11 |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烤鱼片 | 河鲀毒素 | √ | √ | √ | 6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612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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