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社保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和调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二)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科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科室、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的调研、起草、评估等前期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决策目录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每年年初各职能科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局办公室报送决策项目建议,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批准。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未进入年度决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列的事项,由各职能科室(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增列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同意增列的,纳入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
第八条 在决策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