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WD16-2020-0002
温龙住建〔2020〕65号
各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评先创优意识,提升龙湾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体系建设,以党建为引领,构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治理机制。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物业活动参与者依法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
二、考核对象和周期
(一)考核对象
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
(二)考核周期
1.考核时间以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达标考核评分情况作为评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的,不作考核评价。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首份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考核评价,前一年度认定的考核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考核评定的依据。2020年考核评价时间从第三季度起实施。
2.每年考核项目数量不少于企业在管项目总数的20%,其中5个及以下的考核1个、6-10个的考核2个、11-15个的考核3个、16-20个的考核4个,以此类推。
3.区住建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考核对象及物业项目清单,第一季度后新增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另行发布通知。
三、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温州市龙湾区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达标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
四、考核方式
区住建局(或委托第三方)、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日常检查考核评价和年终考核评价,分别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评价总分100分,其中住建局考核评价分占80%,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分占20%。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据合同落实管理人员,抓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工作台帐档案齐全。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对照考核标准内容先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区住建局。
(二)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督促、指导,每年2月15日前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终量化考核评价,综合达标分值参照《物业住宅小区日常检查达标分值》(附件2)。
(三)全年考核评价实行预扣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考核评价中被扣分,一个月内予以改正的,返还80%分值。
(四)按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分类进行考核评价。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价结果主要用于:
1.为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提供参考;
3.作为物业管理项目参与评优提供依据;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依据,诚信意见列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报名条件;
5.作为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
(二)对分类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表扬,会同街道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流学习、宣传推介。对分类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排名靠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采取约谈等措施,相应不良行为记入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录入温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抄告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单位;
2.抄告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机构;
3.告知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三)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属地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并在龙湾区有关平台进行公示。
六、其他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改正前,区住建局根据《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惩戒,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物业住宅小区管理项
目服务达标考核评价标准
2.物业住宅小区日常检查达标分值
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6 月12日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物业住宅小区管理项目服务达标考核评价标准
被考核评价单位 : 项目名称: ( 级)收费标准: 元/㎡
序号 | 基本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分项达标评分细则 | 扣分记录 |
1 | 基础 资料 | 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2 | 1.业主大会未决定解聘或续聘的,按原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扣分;2.未依法签订合同进入项目管理的,按严重不良行为另行处置。 | |
2 | 按照规定进行物业接管验收。 | 1 | 未签订查验协议或者移交书的不得分。 | ||
3 | 建立业主档案。 | 2 | 不齐全的扣1分,未建立的扣2分。 | ||
4 | 建立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档案:包括小区总平面规划图(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 | 2 | 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的扣0.1分。 | ||
5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主要包括:值班、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安保、停车、绿化、环境卫生、财务、防空地下室等管理制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中央空调等操作规程。 | 2 | 1.每缺少一项扣0.2分;2.每发现一处不完整的,扣0.1分 。 | ||
6 | 订立管理人员、保安、保洁、电工、车库管理、消控员和电梯安全员等岗位责任,并组织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及各工种员工培训,实行定期考核。 | 3 | 1.未订立、未培训的,每缺一项扣0.2分; 3.未组织考核的,每项扣0.1分。 | ||
7 | 订立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主要包括:电梯、消防、人防、防台防汛、断水、断电、断气、高空坠物以及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安全防范等应急预案。 | 2 | 1.每缺少一项扣0.2分;2.未组织预案演练的,每项扣0.1分。 | ||
8 |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方案配齐人员。 | 2 | 未按规定配齐人员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9 | 执行《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 3 | 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10 | 基础 资料 | 持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证、电梯安全员证、电工证、保安证和二次供水水泵房管理人员健康证等。 | 3 | 每发现一例扣0.5分;其中,未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证上岗的,按一般不良信息另行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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