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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政发〔2020〕14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6月18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龙湾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市域铁路S1线永强站(衙前村)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前村:

永强大道2926-2972号(双数)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时间

(一)“并列第一”与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二)未登记房屋由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部门及永中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按照《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执行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五、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

1.合法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以实施单位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一定比例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最高15%的奖励。即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12%签约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最高3%的按期搬迁腾空奖励。延期搬迁腾空的,每延迟一天,扣减10%按期搬迁腾空奖励。

(2)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期限之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3.新购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的10%给予补助。

4.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5.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2-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价值(旧房)和安置房价值(新房),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计算。

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5000元/计算。

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被征收房屋(旧房)重置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以1∶1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4.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腾空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最低为30元/,即每提前一天增加30元/

5.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期前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每户控制在建筑面积50(含众用分摊面积)以内给予增购,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价。

6.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三)征收范围内临永强大道一楼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2012年2月2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0%。

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市域铁路S1线永中街道YB-bn01-02地块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营业用房(商场摊位式)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四)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五)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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