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派出所:
现将《龙湾区公安分局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湾区公安分局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旅馆业△ 工作规范 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龙湾区公安分局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馆业治安管理新形势,切实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不断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全面提升旅馆业阵地控制效果,根据旅馆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旅馆业,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旅店、客栈以及提供宿夜服务的洗浴等服务性场所。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龙湾区旅馆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分局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辖区内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指导监督旅馆业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分析和掌握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发生在本辖区旅馆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2、督促辖区内旅馆业严格执行住宿实名、实时、实数、实情的“四实”登记验证制度,做到人证一致,信息及时;同时每天要对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监督、信息质量核查等相关工作。
3、负责对旅馆开业申报、登记项目变更等材料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按照分局旅馆业星级评定内容开展检查,完成辖区内旅馆业星级评定工作。
4、开展对旅馆业主、从业人员的经营思想、安全业务、操作技能等培训工作。
(二)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全区旅馆的开业审核、发证、项目变更审批等。
2、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旅馆业星级评定工作,在派出所初评的基础上,对治安管理二星级以上旅馆进行总评。
3、负责对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
4、负责对各派出所旅馆业专管员、旅馆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
5、指导派出所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负责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传送数量、质量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信息。每周了解全区旅馆业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发现无信息或信息偏少的旅馆,及时通报,并通知辖区派出所予以核查。
(三)信通科是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在接到派出所或业主反映的系统软件故障情况后,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3、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4、强化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四)刑侦大队负责对旅馆业治安管理采集信息的缉捕比对运用。
(五)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宾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旅馆的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旅馆须经有关部门房屋建筑质量检查合格和消防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须相对独立(居民住宅楼除商业用房外,不得在楼内其他楼层开办旅馆);综合性建筑经营旅馆的,必须与其他部门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它建筑物的,应有一定的隔离设施,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三)旅馆的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应不小于1.1米,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㈠建筑为三层或三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人员少于10人的;㈡建筑为四或五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人员之和不超过50人的,且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四)出入通道畅通:1、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和发光型辅助疏散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2、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3、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在其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五)具备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并配备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其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六)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旅馆必须在大堂、电梯、楼道和停车场装有安全监控设备。
(七)开办旅馆的客房必须有单独的房间,每一床位的平均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我区新开办旅馆的床位原则上要求在30张以上,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八)房门门锁应使用IC卡、磁卡或电子门锁。
(九)必须配备电脑,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十)负责住宿登记、客房服务的人员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提供的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部门发放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违法犯罪记录;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设施审验合格证明文件;
(六)技防设施说明及示意图,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须标明四邻建筑概况、电器电闸、消防设备装置等); (七)联营或承包经营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配备电脑、扫描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
(九)从业人员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暂住证、负责住宿登记人员上岗证等)的复印件;
(十)业主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十一)其它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旅馆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办证申请回执单》。
(二)派出所在开具《受理办证申请回执单》后,应及时组织民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应立即上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核,治安大队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实地勘察验收,并上报分局领导审批,在十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现场勘察验收不合格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受理回执上注明,及时将资料退回给旅馆申报人进行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