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派出所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提高窗口单位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分局根据市政府及市公安局有关文件精神,对2004年9月印发的《龙湾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进行了再次修订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龙湾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湾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龙湾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一、出生申报户口
㈠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1、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自愿申报户口。不论父母户口是家庭户还是集体户(集体户从严控制),户口性质随被申报人一方。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申请报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户口簿,登记集体户的要出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夫妻异地的,须提供配偶方的全户户籍证明)。
2、市区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一般应按照“居住地登记”的原则,随父或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申报非农业户口不受农转非时间限制。但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应作特殊处理:
①非农业户口的女性婚嫁市区农业户口的男性,其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应先随母申报非农业户口,再按投靠政策申请投靠迁入,不得直接随父申报农业户口。
②农业户口的女性婚嫁市区非农业户口男性,其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小孩,可先随母申报,再按投靠政策申请投靠农转非迁入,也可以直接随父申报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由小孩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申请报告、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父或母户口簿(夫妻异地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全户户籍证明),向小孩母亲(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3、小孩父母离婚,小孩判给其父或其母抚养,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报告、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书等)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存档)、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小孩母亲或父亲全户户籍证明,向小孩父亲(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收养户口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随收养人申报户口。
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收养人结婚证、收养证,收养人全户户籍证明、夫妻异地的还需提供收养人配偶的户籍证明。
㈡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派出所内勤受理,在证明材料齐全后,交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报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办理。
1、非婚生小孩申报户口。
非婚生小孩随其母生活的随母申报户口,随其父生活的随父申报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小孩出生证、小孩父母双方全户户籍证明、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小孩父亲或母亲谈话笔录、旁证材料(两个以上知情人谈话笔录),由派出所内勤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并填写《户口呈批表》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2、小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
父或母死亡、服刑、出国等原因,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且实际生活、居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边的,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户口性质: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户口性质随母亲;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户口性质可随父或随母;如申报为农业户口的,申报地村委会须出具同意意见。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小孩出生证、小孩父亲或母亲户口注销证明、小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证明,小孩父母双方全户户籍证明,旁证材料(至少两个以上知情人的谈话笔录),由派出所内勤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并填写《户口呈批表》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3、对于出生证后补(实际出生时间与签发时间超过20日)、外地出生证(指龙湾区内和市区几大医院之外的医院)、或无出生证(指私人接生)的小孩申报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小孩父母双方全户户籍证明,外地出生证需到区妇幼保健所加盖鉴定章,出生证后补需提供出生证明(包括民警摘抄医院原始接生记录、区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证需提供接生者谈话笔录、原始接生记录、旁证材料(两个以上知情人谈话笔录)及村证明,由派出所内勤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并填写《户口呈批表》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注意事项:
①超过18周岁未登记户口的,作无户口人员落户,须报分局审批。
②在家中或其它地点出生的婴儿,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新生婴儿监护人于婴儿出生后20日内到妇幼保健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③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需凭有关证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接生证明、村委会证明),到区妇幼保健所转办《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方可申报户口。
④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必须注明接生人姓名(市区几大医院除外)。
④新生婴儿在未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前遗失、被盗《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和新生婴儿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挂失并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凭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⑤2005年7月1日开始,龙湾区全面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启用《龙湾区妇幼保健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龙湾区妇幼保健所原使用的《龙湾区预防保健中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停止使用,各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⑥派出所对发现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应先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给予登记落户。同时应每月月底向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当地村(居)通报一次。
二、“三投靠”(指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购建房、投资纳税等户口迁移规定。
㈠对下列户口迁移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区内户口迁移(购建房农迁农除外)。主要是指原常住户口在龙湾区,因“三投靠”、购建房、回原籍等迁往区内其他镇、街道。
1、“三投靠”户口迁移:投靠户口性质相同的,落实为原性质户口;农业户口投靠非农业户口,均应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如果被投靠人的父母系农业户口,并与被投靠人在同一户内,投靠人可以要求农迁农落在被投靠人的父母户内),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仍落实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结婚证、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落实农业户口的须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意见;子女父母投靠的要提供双方户籍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注意:配偶(被投靠)一方已死亡、服刑等原因,投靠人未再婚,且实际生活、居住在被投靠方的,可以申请投靠迁入(农迁农需要村委会出具同意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指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的子女。
2、购建房。仅限非农业户口迁移,农业户口迁入时要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房屋产权证(正式购房发票或契税证)、户口簿,入住证明,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注:①购建房户口凭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房屋四份表等不能办理迁入手续;②兰印户口办理购建房迁移时,须同时申请办理“兰转红”手续)。
3、回原籍。因离婚户口迁回原籍,区内渔业户口迁入现居住地行政村并落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凭申请人申请报告、离婚证书、户籍证明、原籍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正式购房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渔业户口人员要求落实农业户口的还需出具迁入地行政村和当地镇(街道)同意迁入落实为农业户口证明。
㈡对下列户口,由派出所内勤受理,在证明材料齐全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报所领导审核后,统一上报分局审批。
市区内户口迁入。指原常住户口在鹿城区、瓯海区的人员,现居住在龙湾区内,符合婚嫁、投靠、购建房等规定的,可以落户龙湾区。投靠户口性质相同的,落实为原性质户口;农业户口投靠非农业户口,均应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如果被投靠人的父母系农业户口,并与被投靠人在同一户,投靠人可以要求农迁农落在配偶的父母户内),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仍落实为非农业户口。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落实农业户口的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意见;子女父母投靠的要提供双方户籍关系证明,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申请一名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的,需要提供退休证、履历表和所有子女的户籍证明;购建房户口迁移材料同市区外购建房户口迁入提供材料相同(见第4 页)。
㈢对下列户口,由派出所内勤受理,在证明材料齐全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报所领导审核,并报经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对于市区外婚嫁投靠户口,分局仅履行登记手续后,直接上报市局审批)。
1、市区外的人员符合“三投靠”条件,被投靠人为本区户籍的,只需证实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有血缘、姻亲关系,就可申请迁入,不受婚龄、居住等任何条件的限制;市区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父母投靠的要提供双方户籍关系证明、落实农业户口的必须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意见;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申请一名子女在市区落户的需要提供退休证、履历表和所有子女的户籍证明(注:投靠时如改变被投靠人户籍地的,则需提供改变地的房产证(购房发票或土地证,租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东同意入户的意见)。
2、购建房户口(温州市区外迁入)
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的房屋产权人,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市区落户为非农业户口。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或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贷合同、结婚证、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申请人实际入住该房屋的有关原始凭证或社区民警的核实意见。
注:①房屋面积不到入户条件,但购房金额符合条件的,还要提供购房发票、房屋评估证明(购房发票上金额与现房屋实际价格差距较大的以房管系统评估为准)。购房指购买住宅用房,营业性用房不在办理范围,如营业性用房和住宅用房混合的,住宅用房达到标准的,或营业性用房经调查用于居住的也可以办理。如在市区有多间房屋,面积都不到60平方,但相加超过60平方的也可以办理。
②房屋产权系父(母)子(女)共有的,可同时申请入户,成年兄弟姐妹共有的,只允许办理其中一户,并要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的放弃户口迁入协议书,其他方式共有的,也只允许办理其中一户,要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放弃户口迁入的协议书。
③申请人房屋拆迁的,只要符合购房入户其他条件的,可凭房屋拆迁协议提出申请。
3、投资纳税户口(市区外迁入)
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二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市区落户为非农业户口。(如果企业(公司)中有多个股东投资额超100万元,均可以申请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但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该股东不能申请在市区入户。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企业工商执照、验资报告、纳税证明、实际入住的有关原始凭证或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实际入住情况的核实意见、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发票(无房产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立户)、结婚证。
三、农转非户口
㈠对下列户口,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1、就地农转非户口
户籍在龙湾区且居住在本区的农业户口(含定销粮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全户户籍抄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村(居)证明、房屋产权证(正式购房发票或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其他有效证明)。
2、兰转红户口
原已在龙湾区办理“兰印”户口人员,现仍然居住在龙湾区的,可办理“兰转红”手续。(个别确实有特殊情况在市区无居住条件,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也可以办理兰转红手续)
材料要求:申请人申请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
3、其他农转非户口
龙湾区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因婚嫁、投靠非农业户口人员或购建房迁入现居住地的,均应落户为非农业户口。
材料要求:申请人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正式发票或有效证明)、结婚证。
四、自理口粮户口
自理口粮户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的,经居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迁回农村落农业户口;生活基础在城镇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将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㈠下列自理口粮户口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龙湾区内迁入或就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
材料要求;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户口簿。
㈡下列自理口粮户口,由派出所内勤受理,在证明材料齐全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报所领导审核后,统一上报分局审批。
本区内自理口粮户口要求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鹿城区、瓯海区自理口粮户口要求迁入的。
材料要求: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房产权证、原户籍证明、落农业户口的要居住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落实农业户口证明。
㈢下列自理口户口,由派出所内勤受理,在证明材料齐全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报所领导审核,并报经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市区外迁入的自理口粮户口。
材料要求: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房产权证、原户籍证明、落农业户口的要居住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落实农业户口证明。
五、大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毕业落户。
㈠对下述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1、高校、中专、技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
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⑴高校。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迁出手续,学校录取通知书必须印(或盖)有“本校是高等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学校公章(省内高校为“×××大学(学院)高校录取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样章的入学通知书(含省外高校来我省招生的),不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