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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租赁房屋管理规范(试行)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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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4号令)和《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公安部有关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了便于基层派出所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概念

租赁房屋是指龙湾区范围内公民私有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的一切生活性房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范围    1、私房出租是指租赁关系当事人用于居住一切生活性的房间及其设施。    2、公房出租是指用以他人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和转租房。    三、管理重点    1、用于出租给外来人员暂时居住的房屋;    2、用于经营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的出租房屋;    3、用于经营收购废旧物品的出租房屋;     4、用于经营手机、车辆等维修行业的出租房屋;    5、用于经营绿像厅、台球室、游戏室、浴室、饭摊的出租房屋。    四、出租条件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1、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2、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3、无其他治安隐患。    违章房、危房、拆迁房一律不得出租。    五、管理要求    1、租赁房屋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主在出租后1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派出所登记备案,派出所应建立出租房屋花名册和档案。    2、龙湾区内出租房均须在房外装订《房屋出租房×××××》醒目门牌,在屋内悬挂《出租房检查登记簿》。    3、对出租房屋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档案,档案内应有下列材料:    (1)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表;    (2)房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4)有关处罚材料复印件;    (5)出租房检查登记簿备查联;    (7)承租人员中暂住人员登记表;     (6)出租房限期整改通知书、停止房屋出租通知书;    (8)其他材料    为了便于日常管理,(5)、(6)两项材料平时可单独存放,在每年年底统一归档。对实施委托管理的,还必须附有出租房委托管理协议书。    4、对于同一出租房东房屋出租给不同承租人的,如属同一地址的,为便于归档管理,在建立档案时,可将同一出租人的不同承租户列入一个档案。如属不同地址的出租房应分别建档,并分别悬挂出租房屋醒目牌。    5、对出租房屋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一层次:(1)、有违法犯罪嫌疑或事实的人员租住;(2)、无正当职业或经济来源重点年龄段人员租住;(3)、年内发生过案件的出租房屋;(4)、房东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的或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出租房;(5)出租房存在治安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的出租房。    第二层次:1)、承租人在娱乐场所或特种行业等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地方从业的;2)、房东配合管理主动性不够或房东不在本地无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又不实行托管的等;    除此之外为第三层次,也属放心户,主要有:1)、房主(或托管者)主动配合,管理规范;2)、租住人员有正当职业或经济来源且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的;3)、家庭租用;4)、单位集体租用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等。    按照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社区民警主要控制第一层次,管理第二层次,兼顾第三层次,并针对不同层次,开展定期检查,对第一层次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第二层次的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第三层次的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管理层次。同时做好对单位、房主、托管机构等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社区民众的力量,共同管理好本辖区的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    六、其他    1、派出所在启用暂住人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启用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统,要落实专人及时将出租房及承租人员的基本情况输入微机,以更好地为现实斗争服务。    2、对非以出租形式提供给外来人口居住的房屋(单位内部宿舍除外),也应参照上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以防止这部分暂住人口失控.        3、对实施出租房委托管理的单位,出租房管理档案可参照开发区天鹅湖委托管理服务站,分房屋档案和承租人员档案两部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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