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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湾区在校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实行补助和奖励的通知
各镇(街道)残联:
为了鼓励我区残疾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以及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予以适当的学费补助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龙湾籍在校中、小学生;
2、在浙江省内各级特殊学校就读的龙湾籍学生;
3、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的龙湾籍残疾学生(不包括接受各种成人教育)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补助和奖励标准
1、对于高中、初中、小学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人每学期分别以500元、300元、200元的学费补助;
2、对于在省内各级特殊学校就读学生,给予每人每学期1000元的学费补助;
3、对于考取中专、大专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学费奖励2000元、2500元。
三、补助和奖励所需资料及发放程序
1、补助对象:学费补助奖励申请表、残疾证、困难残疾人子女带父母的残疾证、低保证及户口簿等有关证件;
2、奖励对象:除以上证件外,还需带学费(书费)发票原件、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在校证明;
3、补助奖励对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当地镇(街道)残联统一验证后,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认定,下拨学费补助和奖励经费,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不予以补助、奖励。
四、补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年编制残疾人就学补助及奖励经费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学费的补助和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要依据本规定认真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将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温龙财政发[2003]45号、温龙残[2003]17号联合文件同时作废。
龙湾区财政局 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人会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对龙湾区在校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实行补助和奖励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