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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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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贫困残疾人(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龙湾籍贫困残疾人,下同)的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5〕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康复补助

  贫困残疾人到本区各医疗单位就诊的,实行挂号费减半收取,就诊、化验、取药、付款优先。

  贫困白内障患者在区残联定点医院,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每例给予800元的补助。

  0-7周岁先天性聋儿配置助听器,每例给予3000元以内的补助。进行医疗康复的0-7周岁脑瘫、智障儿童给予一次性3000元以内的补助。参加语言、智力机构训练的7周岁以下聋儿、智残儿童按每年每人予以3000元以内的补助

  精神残疾人长期服用药物的,每年补助500元;住院康复的一个疗程给予2000元以内的补助。

  小腿截肢者安装小腿假肢每条给予1000元以内的补助,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每条给予5000元以内的补助。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出具村(居)及镇(街道)残联证明,由区残联免费提供普通轮椅车、手摇车、拐杖和助行器。

  二、教育救助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中小学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2005〕69号)文件精神,对残疾少年儿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按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给予补助。

  本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要接纳除“三残”(指聋、盲、智力)外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入园、入学。对达到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就读市特教学校的贫困残疾人学生少年儿童,每年予以补助1000元。

  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及残疾学生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享受教育券由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就读大专以上学校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

  三、培训补助

  区劳动、教育、民政和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在职或未就业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全额补助。参加残联举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予以免费。

  四、就业扶持

  残疾人在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就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区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保障、园林、执法、文化等部门酌情减免有关规费;区税务部门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区市场主办单位、银行等部门在摊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对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咨询、信息、供应农用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区科技部门要送技术上门,免费培训、免费服务。

  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按其规模大小给予2000至10000元资金扶持。

  五、文体扶持

  区文化、体育和残联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或学生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或学生参加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艺术、职业技能等竞赛和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变。残疾人在竞赛、演出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区残联及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六、福利和环境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对残疾人有法定扶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离退休残疾人除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时,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区残联参与监督、检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的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区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七、住房补助

  居住危房或无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经区残联确认后列入改造计划,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村(居)在其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要给予帮助和支持,区残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给予减免有关规费。

  八、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部门要对残疾人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免费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全区残疾人,区法律援助中心要优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所需经费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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