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龙湾区建设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为我区建设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体现我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建设局动员全系统企业和外来施工企业共同捐赠专项慈善救助金,发挥扶贫济困的作用,促进龙湾建设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由区慈善总会专门设立龙湾区建设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社会救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最低总额为100万人民币。
第四条、区慈善总会与建设局就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办法等签定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区慈善总会负责。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专项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殖部分,特殊情况下可动用基金本金,基金本金不足由企业或社会各界捐助补助。基金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区慈善总会编制年度预算并负责审批。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需向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事后需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以备接受监督。
第十条、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申请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由救助对象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核实后,填写《龙湾区建设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社会救助金审批表》,报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第十二条 、救助程序:经区慈善总会研究批准后,区慈善总会负责将救助金发至申请救助的对象。
第十三条、申请救助者需提供的材料:
a、个人申请报告;
b、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c、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d、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e、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区属建设企业施工人员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需救助的对象,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生活困难者,均可申请救助。
第十五条、救助标准:
a、因从事龙湾区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救助2万元;
b、因从事龙湾区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c、因从事龙湾区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痊愈的,但治疗费超出3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第十六条、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区建设局查证属实,并多次协商且未能及时归还工资而造成生活困难者,可申请专项基金垫付其工资总额的50%及以上。
第十七条:外地企业在龙湾从事工程建设发生工伤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参照以上标准补助一半。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专项基金垫付的款项,由用人单位捐助支付。
第十九条 、救助方式:一次性兑付救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核定为工伤职工上报;不得帮助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
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