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教〔2005〕19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日常管理的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一章 请销假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事先书面申请,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事先书面申请的,应事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事假三天内、规定假期及病假七天内)补办书面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
第四条 各种规定假期
本条所指的规定假期是指依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享有的探亲假、婚假、丧假、妊娠假、产假(流产假)、哺乳假和护理假等。中小学校教职工请各种规定假期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非直属学校负责人请各种规定假期由中心管理校主任审批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中心管理校及直属学校负责人请各种规定假期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一) 探亲假
教职工(含学校领导)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中进行,不得在教学期间安排,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教学期间安排的,须报教育局审批。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配偶住在温州地区以外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教职工父母都住在温州地区以外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教职工父母均住在温州地区以外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二)婚假
教职工按照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十五天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温州地区以外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由单位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温州地区以外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妊娠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申请休息。
(五)产假(流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至七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请假须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女教师产假若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六)哺乳假
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而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已经领取《一孩生育光荣证》的,经本人申请,直属学校(非直属学校由中心管理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备案,给予一至六个月的哺乳假,最长可给予一年的哺乳假(含产假)。
(七)护理假
男女双方晚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第五条 病、事假
(一)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
直属学校教职工病假三十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应出具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三十天(含法定休息日)以上的,学校签署意见后向区教育局申请(应出具市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诊断证明及病历),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非直属学校教职工病假十五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病假十五天(含法定休息日)以上三十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的,由中心管理校审批,请假时都应出具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三十天(含法定休息日)以上的,经学校及中心管理校签署意见向区教育局申请(应出具市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诊断证明及病历),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事假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职工一般不应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领导)批准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直属学校教职工事假十五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事假十五天(含法定休息日)以上的,学校签署意见后向区教育局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非直属学校教职工事假七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事假七天以上十五天(含法定休息日)以内的,由中心管理校审批;事假十五天以上的,学校及中心管理校签署意见后,向区教育局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病、事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重新申请,前后时间连接的,按连续时间计算。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不足二个月又重新请假的,前后连接计算为连续病假时间。对不履行续假手续而超假不归的,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时间超过两个月,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全年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并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直属学校书记、校长(主持工作副校长)请假三天(包括各种规定假期、学习进修、事假及病假等)以下的,安排好相关工作后向学校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报教育局备案;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非直属学校负责人请假七天以下的,由中心管理校审批,报教育局备案;七天以上的,由中心管理校报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 长病休息
(一)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作长休处理,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单位同意,报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准予长病休息。长病休息每年七月份受理一次。
(二)长病休息的教职工病愈申请上岗的,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三)长病休息教职工符合病退、退职条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退休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严格实行教职工坐班制度,对于未实行教职工坐班制度的学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将学校教职工坐班制度上报区教育局备案。同时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教师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纪律涣散的、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均作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在十个工作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认错误的,可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但应视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作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受行政处分、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的,由区教育局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
第二章 继续教育与进修学习
第十条 教职工参加教育部门按计划下达的各类进修、培训学习,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安排,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非教育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进修学习要从严控制,其中要求参加脱产进修的要经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参加上级教育培训机构规定的继续教育,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凡达不到者,不得参加评职、评先,不享有晋职、晋级、晋资的资格。
第三章 工资问题
第十二条 行政关系工资变化
(一)死亡、辞职、辞退、开除、判处有期徒刑等,从发生行政关系变化的下月起取消工资统发。
(二)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执行离退休费的当月取消在职工资统发,改发离退休费。
第十三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的借用人员,外借到本区教育系统外人员,从借出的下月起一律取消工资统发,停发津补贴、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转由借入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区人事劳动局《关于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龙人劳〔2004〕46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受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处理方法为:
(一)经司法机关批准停职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计发生活费。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治安拘留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停发工资,改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各类津补贴不予补发。
(四)受政纪、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发奖金(包括分月目标考核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改按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
第十五条 请各种规定假期期间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直线路程的车船票,不包括机票,下同),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出境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以上规定办理,其中境外路费自理。
(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票等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