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龙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区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自然灾害划分
(一)适用范围:
凡是我区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均适用本预案。
(二)自然灾害划分:
根据浙政办发〔2006〕54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自然灾害划分标准,结合本区实际予以确定。
1.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列为特别严重灾害:
(1)成灾人口超过全区总人口的25%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
(4)因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
(5)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别严重灾害。
2.严重灾害(Ⅱ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列为严重灾害:
(1)受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区当季播种面积25%以上、30%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0.7%以上、1%以下;
(4)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
(5)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严重灾害。
3.较重灾害(Ⅲ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列为较重灾害:
(1)受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区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0.4%以上、0.7%以下;
(4)因灾造成人员伤亡;
(5)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较重灾害。
4.一般灾害(Ⅳ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列为严重灾害:
(1)受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区当季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0.1%以上、0.4%以下;
(4)因灾造成人员伤亡;
(5)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以上、0.3%以下;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一般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人为本,防御在前,积极施救,减少伤亡,减轻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确保灾后社会稳定。
(二)基本措施
按照“政府牵头、社会参与,以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互助为补充”的救灾工作原则,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措施:
1.分工负责,部门协助。特别严重、严重及较重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及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团结协助,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特别严重及严重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快速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医等问题。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本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救助。
三、救助应急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党政统一领导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原则。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局长任指挥,灾区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副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由区政府副区长任指挥,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长直接指挥。重、特大自然灾害总指挥部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联系民政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根据责任和工作分工,成立由各部门组成的若干个灾害救助工作组,明确责任,确定人员,一旦本预案启动,即刻开展相关的灾害救助工作。
1.紧急转移安置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房管分局、区经贸(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驻龙湾武警部队负责指导和协助。
主要职责:按照灾害等级负责将需要转移安置的人群转移到相应等级的避灾场所中,并提供必要的食品、御寒设备。
2.查灾核灾组
区民政局牵头,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经贸(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搜集、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必要时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灾情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3.基本生活保障组
区民政局牵头,区经贸(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区发改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经贸(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化局、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后灾区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生产工具的修复。
5.应急资金保障组
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慈善总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区本级救灾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受灾镇(街道)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6.医疗卫生组
区卫生局牵头,有关医院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视灾情组织医疗队伍进入受灾镇(街道),组织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卫生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7.安全保卫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市交警三大队、驻龙湾武警部队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指导、督促受灾镇(街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灾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8.接收捐赠组
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区工商联、区侨联、区台办、侨办、区慈善总会等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分配工作,区台办、区侨办、区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接收涉台、涉外救灾捐赠款物工作。
9.新闻宣传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办、区府办、区新闻中心、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
10.督查组
区纪委、区监察局牵头,区府办、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
五、应急反映和紧急救助行动
(一)灾害预警。按照气象、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的灾害预警情况,密切注意灾情动向,有关单位要及时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二)应急决策。区灾害救助指挥部接到有关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的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属特别严重及严重灾害的,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视灾情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行动
1.进入紧急状态
区灾害救助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有关单位迅速组织实施。
2.启动本预案
区灾害救助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后,视灾情启动本预案。
3.紧急转移安置
预测灾害可能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各镇(街道)组织力量从速实施,并将转移情况及时上报区灾害救助指挥部。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以灾害等级为标准启用相应等级的避灾所。
4.救灾物资使用
在启动本预案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前将救灾物资运送到各避灾所中,区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志愿队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紧急转移安置人群手中。灾后需要救灾物资的受灾人群可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如有需要可由安全保卫组将救灾物资送到受灾人群。
5.协调救灾抢险
视灾情需要,商请驻龙湾部队参加救灾抢险工作,以区政府名义向省、市报告灾情和向省、市申请给予救灾资金、物资支持。
6.紧急救助行动
主要由驻龙湾部队、区人武部及卫生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有关驻龙湾部队参与紧急救助行动事宜,具体方案由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并实施。区卫生局及有关医院迅速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
7.慰问受灾群众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灾害救助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赴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8.下拨救灾款物
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9.按照上级及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六、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要求
(一)区财政要把救灾资金年度预算落实到位,区本级地方自然灾害救助费人均安排2元,镇(街道)人均安排2元。区、镇(街道)两级合计124万元要落实到位。
(二)区财政局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款、物,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工作。
(三)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应急响应
(一)一般自然灾害响应流程
在接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的消息后,区民政局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组织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并在灾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在2天的时间内将灾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的灾情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二)重、特大自然灾害响应流程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消息后,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安排应急款和救灾物资,到灾区核灾,安置灾民生活;灾情稳定后,在2天的时间内,将灾情核实完毕,并将灾情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八、应急机构和人员
(一)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机构人员
总指挥:区民政局局长
副指挥: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紧急转移安置组:
组 长:各镇(街道)镇长(书记)
成 员:各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
查灾核灾组:
组 长: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工作人员。
物资和资金保障组:
组 长: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工作人员。
(二)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机构人员
总指挥(特大自然灾害):区 长
总指挥(重大自然灾害):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指挥部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联系民政的区府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紧急转移安置组:
组 长:各镇(街道)镇长(书记)
成 员: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查灾核灾组:
组 长: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水利局局长
成 员: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分局、各镇(街道)工作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组:
组 长:区民政局一名副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组 长: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经贸(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电信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资金保障组:
组 长: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工作人员。
医疗卫生组:
组 长: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
抢救安全保卫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驻龙湾武警部队工作人员。
新闻宣传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人员。
监督检查组:
组 长:区监察局局长
成 员: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接收捐赠组:
组 长:区民政局一名副局长
成 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贸(交通)局、区外经贸局、区台办、区侨办、区慈善总会工作人员。
九、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组织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细具体,方便操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区干部群众的灾害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