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海渔[2003]12号
关于开展海底排污管路由
可行性调查的复函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开展海底排污管路由可行性调查的函》(温开滨指[2003]12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总体排污工程属海岸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之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必须经海洋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你单位可按照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浙江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报批。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方便群众,龙湾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31日成立了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我局在该“中心”设有行政审批窗口,你单位可按程序到我局窗口申报。该“中心”地址:永强电业大楼二楼(区府斜对面),联系电话:86882176。
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