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兰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石灰石为重点矿种、以灵洞乡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监管工作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要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不达标的矿山,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对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石灰石矿开展整治,坚决淘汰浅眼排炮开采方式,逐步推广中深孔爆炮技术,分台阶逐层开采,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垂直开采方法;切实整治好灵洞矿区生态环境,对低品位矿碴和废石进行破碎加工,作为建筑石料,促进废渣综合利用;筹集灵洞矿区道路建设基金,对矿区道路和矿区的白坑溪开展整治;结合村庄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尽快实施灵洞矿区内的西山寺和白坑两村的整体搬迁。
(六)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对无证开采的粘土矿一律取缔;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限期予以关闭。
(七)开展对开采黄砂资源的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采砂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河道内的黄砂开采,在黄砂办统一出让后,必须办理采矿登记和安全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善有关程序;对河道外的黄砂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采矿权出让,确保依法开采。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