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创建省科技强市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的决定》(金华市委〔2006〕16号)精神,结合兰溪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强化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中心,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培育创新主体,健全创新体系,完善创新体制,优化创新环境,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及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公众科学素养明显提升,力争2009年通过省科技强市考核验收。
二、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强市创建工作
3、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整个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达到省科技强市的创建要求。
4、建立科技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科技创新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科技创新的奖励和补助。
5、设立创强工作经费。根据建设科技强市的工作需要,市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科技强市创建工作。
6、引导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分别达到年销售收入的5%和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
7、加快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或依托高校院所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培育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研发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和兰溪市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8、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或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每年从合作项目中,评选若干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建立“产学研合作兰溪工作站”,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工作站的运行。企业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兰溪分市场”、“工科会”等科技合作途径达成的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支持。
9、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以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市科技部门确认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加强兰溪市高新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加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兰溪科技信息网、天然药物网、科技信箱的运行和发展。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10、大力发展高新科技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金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金华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兰溪市科技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立项、科技经费给予优先安排。
11、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兰投资创业。凡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来兰创办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市科技部门审核,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12、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经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每年安排20万元,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够在行业中起引导推动作用的兰溪市级新产品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