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规范核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八条 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为加强对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用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缴纳的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没有中标的,及时将款项退还当事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国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
第十条 任何部门、镇乡、街道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 土地基准地价应由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国有资产、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出让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财政部门应做好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票据使用单位应遵守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制定专人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票据,确保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国土资源部门凭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
第十三条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工业用地按3%、非工业用地按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四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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