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兰溪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金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兰溪市级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市级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经贸局联合认定,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以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认定为准。
2、要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各类科研计划、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重点产品质量赶超计划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20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5万元。
2、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
3、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新型纺织、新材料、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延伸、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组织5-10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