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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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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和《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0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把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增加林农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创新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促进森林资源向森林资产转变为重点,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对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确保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二)总体目标。在完成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

1、建立“兰溪市林权管理中心”。在市林业局设立“兰溪市林权管理中心”,人员先由市林业局内部调剂安排,下步按上级文件要求逐步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兰溪市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参考价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拍卖、挂牌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2、建立森林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一般为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所需流转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为金融机构确立贷款额度提供价值依据。

3、随着深化林改工作的推进,条件成熟时组建“兰溪市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和反担保,在林农和金融机构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收购及对已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组建要素服务市场

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组建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林权登记管理、信息发布、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林业法律咨询和林业科技服务等工作,为林农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出台《兰溪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兰溪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兰溪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兰溪市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兰溪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林木保险条款》等规章制度,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四)明晰产权,抓好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

通过2006年山林延包和换发证工作,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即明晰产权)已基本完成。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对集体统管山,要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的产权明晰工作。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操作规程》,逐步将主体改革成果资料录入电脑,建立一套全市范围的以林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合的林权地籍电子管理档案,并按林业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林权实行即时管理的系统,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上半年完成一个镇乡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试点任务。2010年底,完成全市的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积极推进集体林权依法规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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