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逐步加大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加快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康复服务网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加大培训力度,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三)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补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继续解决好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均收入在低保和低保标准100%-150%的重度残疾人安装电视,由市有线电视台免收初装费和视听费。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残疾人专项险种。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工作。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慈善机构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向发展残疾人事业倾斜。积极培育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慈善组织。
二、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六)发展特殊教育。构建“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兰溪实际,教育部门应规划建立一所培智学校,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标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津贴执行。
(七)完善和落实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政策,加快发展残疾人职高教育和学前康复教育,实施残疾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非义务教育免费资金由残保金支付。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育康复训练费和保育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各类全日制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经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准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5000元的资助。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对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经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准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一般预算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制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工(农)疗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大对农村残疾户生产发展的经费投入,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其增产增收。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残疾人扶贫基地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对经营发展困难的扶贫基地给予资金、技术支持和帮助。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将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九)加强残疾人培训。大力培养残疾人优秀人才,实施“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促进残疾人高端就业。进一步发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增强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