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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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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建立矿山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矿山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行签名登记制,建立检查记录台帐,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安全管理人员每日1次。

3、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矿山企业负责人坚持每月召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当月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4、加大矿山安全投入。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规定及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提高矿山安全装备水平。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新。矿山生产系统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检测仪,坚持每次爆破作业后,对作业现场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施工;地下矿要加强对通讯线路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作业面与井上通讯联络畅通;进一步规范矿井电缆铺设,井下电力线路必须按规定使用矿用电缆。同时,要尽快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监控系统,加强生产调度监控,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6、加强地下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定期分析矿山地质、开采、周边矿山采空区等情况,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和机电、顶板、空区和地坡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能力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每个作业面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7、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对新录用的矿山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安全作业要求和避险自救知识;每年对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一)做好矿山源头管理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安监、公安、环保、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和整合矿区的联合踏勘工作,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矿区范围划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

2、把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与执行“三同时”制度相结合,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经“三同时”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都要重新纳入新建矿山监管程序,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安全专篇。改制、重组矿山必须按新建矿山履行“三同时”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须有安全预评价评审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3、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新建地下矿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山的生产规模,应符合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发改、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好矿山准入关。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核查矿山基建期限,对到期未完成的,要责令暂停施工,查明原因,限期改正。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建设期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对在建设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立即实施关闭。

(二)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

1、镇乡、街道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乡镇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的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报告,由市安监局立案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探行为。安监部门要严格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工作,定期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公安部门要严格矿山爆破作业许可制度,做好矿山企业爆破物品使用、储存等的监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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