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兰溪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0年兰溪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和省环保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0〕23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创建省级生态市,全力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的环境安全,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力度,深化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
1、深入排摸重金属排放企业状况。在历年重金属行业整治特别是2009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排污申报,深入排摸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原料、产品及废水、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调查有色金属、铅酸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制革、化工、电镀、危废处置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等,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进一步摸清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3、严厉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件。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信访案件,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依法关停;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坚决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同时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5、开展电镀行业提标整治工作。在我市电镀行业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金华市政府的要求,根据电镀行业新的排放标准,对全市电镀企业实施提标整治,通过整治规范电镀企业环保行为,提升全市电镀行业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重金属污染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监管,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1、加强减排重点单位运行监管。结合减排重点工作,强化对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有关乡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加强企业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
2、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检查。重点加强对浙能电厂、协鑫热电和兰溪热电等已配套建成脱硫设施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追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