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保障、一次规划、逐年实施、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主要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2010~2012年),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住房保障体系。
2010年工作任务: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00户,其中实物配租162户(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8100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建设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一并考虑,一并规划实施。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一)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的文件精神,在2009年实现低保2.5倍低收入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的基础上,2010年我市住房保障按照“循序渐进、逐年解决”的原则,将覆盖面扩大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取消以往保障性住房申请限于“城区19个社区内”的户籍限制,扩大至“兰溪市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动态管理、基数为零”的原则,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使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申请(购)的住房条件仍为建筑面积人均15㎡以下、三人以上家庭户均45㎡以内。
(二)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
1、合理选址。
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今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遵循“就近、便民”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选建在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较齐全、离主城区较近的地段,在原有城南上华街道彭村地块的基础上,今后三年将增加城北、溪西的合适地块,形成“一城三片”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格局,满足群众对居住区域的不同需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
2、提供多种户型,满足群众多样化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前几年实践情况看,60㎡左右的小户型已难以满足我市群众的购房需求,群众对小户型的申购积极性不高,因此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宜控制在90㎡以内,推出60~90㎡不等的多种户型,超出70㎡部分按市场调节价出售,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满足群众对住房的“宜居”要求。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