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升我市科技进步水平,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确保完成科技进步主要指标三年翻番的目标任务,创建省科技强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优化投入结构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的4%以上,力争到2013年,市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4.5%以上,达到创建省科技强市的要求。
2、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3、引导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力争到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被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支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申报成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6、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高校院所在兰溪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采取“一事一议”;企业创办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的研发(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兰溪市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
7、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兰溪工作站”和“浙江工业大学兰溪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通过上述合作平台达成的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对经市科技部门确认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8、大力发展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和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金华市级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9、鼓励市外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来兰投资创业。凡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来兰创办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市科技部门审核,视同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10、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企业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及个人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中试和产业化,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再创新后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以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强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1、大力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围绕天然药物、机电一体化、环保节能、新型纺织、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星火计划、国家富民强县、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省专利转化及兰溪市级以上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等项目,有上级补助的,按上级科技部门要求给予支持,无上级补助的,验收通过后,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