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水晶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水晶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切实解决水晶加工行业引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以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以关停搬迁、污染整治为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整治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堵疏结合、集聚发展;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的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进行整治,淘汰低劣工艺和技术,统一准入门槛,整洁厂容厂貌,规范企业管理,确保水晶加工生产企业(含加工户)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使水晶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重点
1.全市范围内无照无牌经营的水晶加工生产企业(含加工户);
2.全市范围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水晶加工生产企业(含加工户);
3.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内的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
四、整治时间
2011年1月~2012年3月。
五、整治工作内容
1.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依法予以取缔。
2.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水晶加工生产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淘汰采用沥青、松香油作为固定剂等落后生产工艺,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3.饮用水源保护区、学校及居民区内的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关停或搬迁后,必须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4.在横溪镇设立水晶集聚点,统一建设水晶加工厂房和环保集中处理设施,建成验收后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租赁给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集聚点不能设置在高速公路、国道和风景区可视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远离村庄、居民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未经批准的集聚点不得开工建设。
5.提高水晶加工行业准入门槛,新办水晶加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水晶加工户投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加工户必须进入集聚点。现有工业功能区内的水晶加工企业由所在镇乡、街道确定是否迁入水晶加工集聚点。未能按整治时限自行关停的一律不得进入集聚区。
6.加强对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的管理,厂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厂房采用砖砌和钢架大棚并保持密封,产区保持整洁,原料、产品堆放有序;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工艺废气必须经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委托专业公司统一规范处置,确保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六、整治政策
1.由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未经审批的水晶加工无证无照企业(含加工户)下达处理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无证无照企业(含加工户)按照要求自行关停的,依法从轻处理。
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的水晶加工企业(含加工户),由镇乡、街道负责,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供电部门按照市水晶加工行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单给予依法断电;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临时建筑,由镇乡、街道“两违”办负责拆除临时建筑;无照企业(含加工户)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证有照企业(含加工户)由环保部门负责整治。
3.经整治后保留的水晶生产企业(含进入集聚点的个体工商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七、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备阶段(2011年1月~3月):完成企业清单统计、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拟定整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