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
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和兰溪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委〔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镇乡、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政府补助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落实财政补助。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三)以投入促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加大政府投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等各方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和调动基层单位和人员的服务积极性,对成本效率优化显著的基层医疗单位进行鼓励性补偿。
(四)政府补助对不同的收支项目,按照不同方式核定。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补助;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原则核定补助。
(五)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基金节约情况从年度基金结余中对基层医疗单位运行经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10年全市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和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付费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核定。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按照往年医疗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核定。从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对基层单位运行经费的补偿资金计入医疗收入。
2.药品收入:根据政府规定的药品采购价格水平、合理预计的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
3.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政府交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往年平均水平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支出等。在职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核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人数核定;其他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