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
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小溪流的交接断面(包括入江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2008〕7号)和《兰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8.4)的要求,确定各交接断面的水质控制目标。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管理和考核工作。
交接断面水质实行固定采样,每月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数据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年终考核以12个月累计考核分数确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