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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兰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0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在本市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必须按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通过有效的鉴定、验收或评审等评价方式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特别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的产业提升和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改进,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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