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处置责任。
第四条 兰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委托专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代为清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章 工程渣土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必须按规范设置围墙或护栏,做到封闭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渣土抛洒、遗漏在围墙或护栏之外。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渣土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办理渣土处置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取并填报《工程渣土处置(回填)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窗口受理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运输线路、车况、建筑工地保洁、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工程渣土处置作业责任书》,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兰溪市工程渣土处置准运证》,同时将核准情况抄告市建设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未经申报核准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承运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渣土清运核准时,应尽可能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车流高峰时段清运渣土;清运处置渣土的车辆应自觉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按申报核准的路线、时间、装运点和倾卸点进行作业,并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对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措施,车辆经清洗后方可驶离工地,杜绝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