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九人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全员(含聘用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的覆盖率达60%以上。
二、扩面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的合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下同);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一)缴存比例
我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对有困难的单位可先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实施,以后逐步提高。
财政拨款单位聘用工2010年度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单位、职工各50%)缴纳,缴纳标准一年一定。非财政拨款单位聘用工,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二)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对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