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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溪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

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浙政办〔201125号文件和金华市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结合兰溪实际,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按照省、金华市委、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2.65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5%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在校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参保政策。(人劳社保局、教体局、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达到95%以上。(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局、卫生局、人劳社保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面开展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和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4)不断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努力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工作,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研究出台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卫生局、人劳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局、卫生局、人劳社保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配合金华市做好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实行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一卡通”,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劳社保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人劳社保局、卫生局、发改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卫生局、发改局负责)

2)加强过渡期允许配备使用其它药品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兰溪用药习惯,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规范完善本市50种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增补,更好地适应病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进行补助和奖励。(卫生局、人劳社保局、发改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应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局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提高技术门槛、强化质量标准,通过设立资质条件的方式,对投标企业进行筛选。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局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以市级为单位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局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局、经贸局、粮食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标准,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农合医保支付比例。(发改局、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创造条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全市为单位实行卫技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委办、卫生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劳社保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卫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劳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探索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卫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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