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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12号)经过一年的试运行,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推动工作,更符合我市实际,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小溪流的交接断面(包括入江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20087号)和《兰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8.4)的要求,确定各交接断面的水质控制目标为Ⅲ类水。)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日常水质保护管理工作(20分)、每月水质指标考核(120分)、年度水质指标综合平均值考核(10分)三个方面,年度考核总分为150分。

(一)日常水质保护管理工作评价。

工作机制健全,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专人负责,监管工作到位,小溪流流域内主要污染源调查明晰并登记造册。

(二)水质指标考核。

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

交接断面水质采样点固定,每月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数据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年终累计考核分数。

(三)年度水质指标综合平均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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