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1〕2号)经过一年的试运行,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推动工作,更符合我市实际,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小溪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及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小溪流的交接断面(包括入江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2008〕7号)和《兰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8.4)的要求,确定各交接断面的水质控制目标为Ⅲ类水。)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日常水质保护管理工作(20分)、每月水质指标考核(120分)、年度水质指标综合平均值考核(10分)三个方面,年度考核总分为150分。
(一)日常水质保护管理工作评价。
工作机制健全,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专人负责,监管工作到位,小溪流流域内主要污染源调查明晰并登记造册。
(二)水质指标考核。
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
交接断面水质采样点固定,每月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数据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年终累计考核分数。
(三)年度水质指标综合平均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