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文件精神,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
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且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属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四)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的。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兰溪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三)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四)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包括迁移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婚育状况证明;
(五)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当地镇乡、街道意见;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
(八)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
(九)市建设部门出具的房改、保障性住房享受情况证明;
(十)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