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兰溪市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区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黄湓大桥—黄湓大桥连接线—西环路—兰花路—横山大桥(横山风景区)—婺江大桥(规划中)—环城东路(含东侧居民小区)—水泥专用通道—黄湓大桥以内的社区及行政村。
第四条 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正月十八至十二月二十。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A级产品及其它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非专业人员燃放。
第六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市政府统一规格式样,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案件,并按照实际,及时通报宣传部门予以曝光;组织有关单位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安全监管,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源头上做好城区限放工作,依法查处城区禁放期间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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