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溪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整治,促进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二年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市区、中心镇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
三、整治重点
市区、中心镇范围内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屋。重点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出租房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中心镇(诸葛、游埠)、市区所在地(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依托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对辖区内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评估消防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数据库,逐步与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系统、税务部门办税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和“红、黄、绿”三级标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件时,应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纳入核查范围。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红色标识),禁止出租、承租;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黄色标识),应审慎办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绿色标识),应积极推荐,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共同推进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综合治理。市区和中心镇所在地乡镇、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综合整治牵头单位,负责全过程的综合协调、检查治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对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出租房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行政执法、“两违”办部门负责违章搭盖出租房的整治。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供电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内用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指导隐患整改工作。
(四)严肃执法。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行政执法、供电、“两违”办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居住出租房的违法行为。违反居住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行政执法、“两违”办等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居住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消防、治安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规范管理。镇乡、街道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加强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