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基金作用,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和《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设立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公安局和文明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承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兰溪市见义勇为基金由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组成,用于奖励和补助见义勇为弘扬正气行为的专项资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弘扬社会正气中事迹突出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慰问、补助。
第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对见义勇为特困人员及家属的生活困难等补助;
(三)对在依法履行公务中牺牲、负伤的执行公务人员的慰问、生活困难等补助;
(四)对在本市范围内弘扬社会正气中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相关人员的慰问、生活困难等补助;
(五)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见义勇为弘扬正气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见义勇为的奖励、慰问和补助金发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弘扬正气行为:
1.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敢于挺身而出,事迹突出的;
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5.执行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中牺牲、负伤,事迹突出的;
6.在维护正义、乐于助人等弘扬社会正气方面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
7.有其他见义勇为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