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和金华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为宗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取消择校”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坚持社会稳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核定班额,按计划招生原则。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小学、初中有关班额的规定(小学班额45人,初中班额50人)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
(四)积极促进教育均衡。政策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资源合理配置,积极推动教师有序合理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合理流动。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逐年提高兰一中定向招生比例。
三、学区划分
2012年全市初中、小学的学区范围保持稳定,农村以乡镇、街道(兰江街道、云山街道除外)行政区域划分,市区初中、小学学区划分见附件。
四、招生办法
(一)农村儿童、少年入学。具有兰溪市户籍(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为准)长期生活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的适龄儿童(系
(二)市区儿童、少年入学。
初中新生(系2012年毕业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学新生(系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且父母(法定监护人)有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按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无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但少年儿童出生后一直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常住住房权证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市区,其父母双方离异按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住房权证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住房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凭拆迁证明在原居住地或拆迁安置地确定学区。
以上学生报名时须携带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本及其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住建部门的购房正式发票、房管局无房证明(附租房合同)、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有其一即可]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此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
(三)政策安排人群子女入学
1.当年转业到兰溪市区的军人,其工作单位、户籍、住房尚未落实的,凭转业安置办证明,由教育局安排解决其适龄子女入学。已落实户籍、住房的,按住房确定学区。
2.外籍适龄儿童少年、港澳台胞子女、驻兰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华侨子女、持有兰溪市“金卡”、“绿卡”的重大项目投资者子女和开发区兰江片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的企业高管子女的入学要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报名时须携带相应户口本,监护人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住建部门的购房正式发票、房管局无房证明(附租房合同)、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有其一即可]开发区相关证明证件统一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务工人员子女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在兰溪市区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在兰入学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具体报名条件:
第一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本人隶属于兰溪市户籍,要求在市区学校就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城市务工就业,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当地乡镇政府证明);二是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的学籍证明;三是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一年以上工资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四是具有工作所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由兰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五是监护人有市区长期居住房产[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住建部门的购房正式发票、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有其一即可]。
第二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本人的户籍不在兰溪市,要求在兰溪市学校就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一年以上的临时居住证;二是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我市务工就业,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当地乡镇政府证明);三是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的学籍证明;四是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劳资关系的一年以上工资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五是具有工作所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由兰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六是监护人有长期居住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住建部门的购房正式发票、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有其一即可]。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上述第二类前五条的且父母在兰溪市区没有长期居住房产的。
2.招生安排
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取消择校”的原则,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报名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到长期居住房产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学校要在满足兰溪城区户籍在本学区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后,再考虑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并首先考虑在市区购买住房时间先后,其次考虑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情况。
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条件但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务工人员子女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