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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衔接,严格规划执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统筹基础设施、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各类规划。严格按规划用地,积极将工业向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发挥土地集聚效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将上级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包括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和完善供地会审办法,按照轻重缓急、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用地面积要求超过50亩的工业项目一般分期供给。

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一)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00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符合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其城建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减免;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通过改造,容积率达到1.2以上的每新增667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给企业每亩奖励3万元。新建工业企业容积率超过1.2,生产性用房比例达到规定要求,每新增667建筑面积折算为节约土地一亩(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约定要求的,给企业每亩奖励2万元。

(二)鼓励发展工业地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包括自然人、工业企业、经济合作社、地产企业等)参与改造低效工业用地,按约定的容积率建造标准厂房;项目验收合格后,允许投资者自用、出租或分割转让。自用或出租的,3年内给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元;转让销售的,转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经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按幢出售,且可满足一家企业独立使用的标准要求,转让可享受土地及房产过户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房产证过户契税、营业税,“园区”企业奖励70%,其他企业奖励50%。房产权证过户交易手续费按1.2元/收取。

(三)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建的按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接建的可直接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符合规划可以分层的,可分层设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权证。

(四)加快项目供地速度。年度供地完成市下达的供应计划,前三年供地率达到95%、85%、55%以上,并列入年度考核任务。

三、开展工业项目清闲促产

(一)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兰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认定的闲置低效用地。

(二)开展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建设、发改、经信等部门及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摸排全市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上图、列表、造册,建立动态的建设用地基础数据库,科学制订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1.协商收回。对由于企业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商收回的价格按兰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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