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和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号)精神,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集市、旅游景区、学校、重要水利设施、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村庄、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较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制定落实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要加强对镇乡、街道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镇乡、街道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务局、建设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敲鼓、上门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市广电台、文化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以及通讯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村(社区)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镇乡、街道具体负责;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加强指导和支持)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市发改局、经信局、国资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总体规划、乡村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镇乡、街道,市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气象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镇乡、街道负责;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务局、旅游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