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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并将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级评定五级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诚信评定和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评定采用《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详见附件)评估。按照属地审查、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一)评估职责

1.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2.市建设、交通、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3.市安委办负责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二)评估程序

1.公开承诺。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自评。企业对照《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我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评定后填好诚信等级评估申请表,报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企业需依照评估细则的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备查。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3.分级评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建设、交通、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安委办。

4.抽查和公示。市安委办按不低于企业5%的比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上报的企业诚信等级情况进行抽查审核(不足60家的抽查3家),对上报的评估情况和抽查审核结果误差率≥30%的,退回原单位重新评估审查。经抽查和审核后,市安委办将最后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15日内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诉,市安委办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进行调查或组织审核后做出相应解释,并确定评估等级。

(三)级别管理

1.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安全生产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级标准为:A级为90分以上;B级为75分以上90分以下;C级为50分以上75分以下;D级为50分以下。

2.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固定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再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级别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下调1级;

(3)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下调1级;

(4)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5)对通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诚信严重缺失的,由市安委办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列为“黑名单”企业:

(一)安全诚信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其他企业发生1次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2次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五)安全诚信等级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1个月内对整改事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应创建而拒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黑名单”企业确定的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企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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