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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兰溪市“五水共治”工作督查问责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2015年度兰溪市“五水共治”工作督查问责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5 年3 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度兰溪市“五水共治”工作

督查问责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推进我市“五水共治”各项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综合状况,切实增强全市上下推进“五水共治”的责任感、紧迫感,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内容

按照2015年彻底消灭地表水劣V类水质,确保全流域河流水质Ⅳ类断面达到85%以上,省控以上断面全部达到Ⅲ类水质,实现我市水质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如下:

1.市、镇、村三级“河(段)长”、“塘长”责任制落实情况;

2.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3.“五水共治”项目实施情况;

4.“五水共治”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

5.交办、督办事项(含媒体批评曝光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1.“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

3.各行政村、社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督查问责办法

督查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当地“五水共治”工作开展,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排名公示

1.镇乡(街道)建立月度考评制度,每月底(28日前)对辖区村(社区)“五水共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报市治水办备案。辖区30(含)个村(社区)以下的,考评最后一名的村(社区)负责人(1名);辖区30个村(社区)以上的,考评最后两名的村(社区)负责人(1名),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承诺并予以整改。本镇乡(街道)连续两次考评后两名的村(社区)负责人由所在镇乡(街道)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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