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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数字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进数字兰溪建设,加强和规范数字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称“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管理,保证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促进数字兰溪建设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数字化建设项目有关工作。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新建、续建项目)和运维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补助、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数字兰溪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数转办,设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兰溪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核;市委机要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性审核;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必要性、技术性、经济性审核;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数字兰溪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政府采购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上述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数字兰溪建设项目计划。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承担的数字兰溪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统筹、整合和共享

第六条  坚持统筹、整合、共享原则。强化数字兰溪项目建设统筹,整合运维体系,依托省政务云、政务网络、视联网、公共数据平台、应用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支撑体系,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坚持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对于本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运行。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上级部署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和日常办公需要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的项目;

(四)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跨部门和跨层级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未按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一)部门单位自建、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及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运维服务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浙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浙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接入“兰花钉”、未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第九条  全市统建类项目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在共性业务全市统建的基础上,支持各单位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采集上报的数据自主可用,在符合安全保密前提下共享共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项目立项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项目集中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为上一年度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申报工作),如遇工作需要,市数转办召集网信办、机要局、发改、财政、大数据等单位适时进行联合会审。市数转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金华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兰溪专项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方案(项目必要性、主要目标、建设内容、信息安全及共享、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意见和资金绩效目标等),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还应编报初步设计(总体建设方案、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十二条  市数转办牵头负责组织审核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项目,应综合数字兰溪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数字兰溪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化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市数转办组织建立数字兰溪建设专家库,由本地和外请人员共同组成,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市发改局依据市数转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核文本文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市数转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市发改局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数转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设立数字兰溪建设专项资金额度,专门用于数字兰溪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预审机制,重点项目在预审后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前期经费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涉及建设单位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第二十条  市数转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经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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