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鼓励兰溪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兰溪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兰溪市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产品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二)相关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要保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一致,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最新市场指导价,以及各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兰溪市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