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会组织:
自2012年开展社会组织综合评估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公信力建设,使我市社会组织的资质、能力、信誉、业绩有了较大的提升,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功能与作用得到显著提升。为进一步巩固评估成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满二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 市评估委员会认为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按照其属性和特点,分为行业性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类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逐项加分,满分1000分。
三、评估办法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团体自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评估委员会评估相结合的办法。社会团体自评是指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估,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写出评估书面自评报告,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和事实依据,上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是指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委员会评估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在各社会团体自评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听取各方意见,作出综合评估意见,最后由复核委员会给出评估结论。
四、等级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