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推行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通过对乡镇(街道)权力事项进行梳理,将其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库”),实现对乡镇(街道)权力事项的清单化管理,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网上服务站提供事项信息支持,为实现网上办理提供信息基础。
市编委办以省编委办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法定乡镇街道行使部分)》(见附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在省事项库中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乡镇街道目录”。每个事项中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规范的通用字段信息,均应在“乡镇街道目录通用信息维护”中梳理确定。
市编委办负责从我市“乡镇街道目录”中,将16个乡镇(街道)实际在办的事项分别推送至各乡镇(街道)事项运行库节点,在此基础上,由各乡镇(街道)补充必要的差异性信息,完成入库工作。
市编委办负责修改维护“乡镇街道目录”中的通用化信息,各乡镇(街道)负责修改维护本地事项运行库节点中的差异性信息。
二、入库范围
凡在乡镇(街道)实际办理的各类权力事项均应梳理入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法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即:事项的所有办理环节全部由乡镇(街道)办理,上级部门不参与事项的具体办理环节;最终核准者为乡镇(街道);其事项来源为乡镇街道本级。
2.上级政府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即:上级部门把事项的所有办理环节委托下放给乡镇(街道)办理,上级部门不再参与事项的具体办理环节;最终核准者为乡镇(街道);其事项来源于上级部门。
3.审核转报事项。即: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转报上级政府部门,由上级政府部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的事项;最终核准者为上级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仅参与了部分环节;其事项来源于上级部门。
4.上级部门驻场办事的事项。即:县级部门直接派驻人员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其事项来源于上级部门。该类事项集中于各地设立的中心镇、承担小城市试点的镇服务中心。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工作必须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我市乡镇(街道)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