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
(一)定期实地走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调研,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力量,确定走访对象,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实地走访(每半年一次),听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调研走访记录。走访记录于每期定期走访结束后报送市民政局。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检查,确保办公场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重点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完善备案管理。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号、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内设机构增减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等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部分备案事项可以在年度检查时一并进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召开重大会议、依法财务审计、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或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依法进行审计,依法组织审计。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换届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每年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应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审计检查,要求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二、依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年度检查作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重点检查遵守法律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在年检期间,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材料,还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当面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检查要与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相结合,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追踪,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