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适用的种类、幅度。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一)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罚款义务,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的;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义务的;
(三)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
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百分之三十,无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按裁量基准下档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拒绝、逃避、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