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刻吸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教训,遏制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集中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为兰溪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2016年3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经济开发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全面完成整治;2016年年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镇乡(街道)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居住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汇总后统一申报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各镇乡(街道)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100人(含)以上的出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镇乡(街道)应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三)分类整改隐患。按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县”,坚决予以拆除,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必须配置到位;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和正确使用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