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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0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防御突发事件发生、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市气象局设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应急办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  市气象局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承担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林、卫计、环保、安全监管、旅游、人防、科技(地震)、气象、电力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基础电信运行企业等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发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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