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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兰溪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兰溪市教育局

                                 2016 年3 月14

 

  抄送:镇乡(街道)教办,直属单位。

  兰溪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 年3 月14 印发

兰溪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维护教育公平,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3]2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教人[2014]4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5]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禁止有偿补课等情况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学校及教师在工作日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之外组织学生集中办班补课或集体辅导。  

(二)禁止学校及教师在节假日(含双休日)组织中小学生进行集中办班补课或集体辅导。  

(三)禁止教师违规带生、有偿家教,从事收取费用或谋取利益的托管、作业辅导等其它违规活动。

(四)未经教育局批准,禁止在职教师到民办教育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等教育教学活动。 

(五)禁止学校和教师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民办教育机构及个人组织或介绍生源。

(六)禁止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

(七)禁止从事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对有偿补课等情况的追责办法

(一)对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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